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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儿童有何法律规定?

2000-06-2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:“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”根据法律规定,可以收养两名不满14周岁的儿童,但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,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,并不违背社会公德,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、法规。也就是说,如果你们确实具备抚养、教育被收养儿童的经济能力,愿意为社会分担困难,给未成年人以家庭的温暖,就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,同时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,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
赖建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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